漳州市市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發布時間:2019-12-04

漳州市市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創建活動,提高全市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標準》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規定》(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標準》和《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規定》(試行),積極推廣應用“四新”技術項目,得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由市建設局授予的一種榮譽稱號。

第三條  市級文明工地的評選實行申報制,即由施工企業申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市建設局考核公布。

具體考核評審工作委托漳州市建設局安監站負責。

第四條  市級文明工地實行“動態管理”,經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市建設局備案后授予“創建市級文明工地”牌子,工程完工后經市建設局考核合格授予“市級文明工地”稱號和證書。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市級文明工地申報條件:

一、市區單位工程建筑面積5000m2以上(含5000 m2),縣(市、區)轄區單位工程建筑面積2000 m2以上(含2000 m2)的在建工程;

二、已列入縣(市、區)或市建設局市級文明工地創建計劃;

三、未發生一般以上(含一般)的安全責任事故;

四、已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申報市級文明工地的企業應在工程開工后一個月內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漳州市市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報表》一式三份;

(二)創建市級文明工地策劃一式兩份。

第七條 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收到施工企業申報“創建市級文明工地”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創建市級文明工地”申報條件的,應當通知當地建筑安全監督機構跟蹤檢查、指導,并及時報市建設局備案,市建設局授予“創建市級文明工地”牌子,并建立創建市級文明工地項目檔案。施工企業應將“創建市級文明工地”牌子掛在工地入口處醒目位置,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八條  凡在我市申報“漳州市市級文明工地”的施工項目,符合“福建省省級文明工地”有關條件的,可以同時申報“福建省省級文明工地”。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九條  授予“創建市級文明工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管,應及時對申報工地進行綜合評定(不少于三次),綜合評分在80分以上,工程竣工驗收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初審驗收有關資料向市建設局申報備案,市建設局組織抽查、考核。

(一)《漳州市市級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監督機構檢查評分資料一式兩份。

第十條 在“創建市級文明工地” 項目過程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創建市級文明工地”資格。

一、發生一般以上(含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隨機抽查分數低于70分的;

三、連續兩次考評分數低于80分的;

四、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申報市級文明工地單位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評審 “市級文明工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十三條 對獲得“市級文明工地”的企業、項目和項目經理由市建設局通報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獎牌,企業和項目經理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對評為“市級文明工地”的,建設單位按規定可以給予獎勵或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創建文明工地增加費,創建文明工地增加費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臨時設施費增加30-50%計算。

第十五條  獲得“市級文明工地”的施工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項目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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